机构入驻管理规则
生效日期:2025年9月5日
更新日期:2025年9月5日
欢迎您使用课后服务数字化管理系统服务!
课后服务数字化管理系统(或称“课后服务系统”/“系统”/“我们”)系由素教(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开发运营。本管理规则系由 素教(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就课后服务数字化管理系统服务相关事宜而制定。
在使用课后服务系统的服务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管理规则的各项条款。
若您不同意本管理规则,则您有充分且完全的权利退出使用课后服务系统(但这并不妨碍您浏览系统中的展示信息),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注册和/或实际使用课后服务系统的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课后服务系统入驻机构。
第二条 目的及使用范围
当您通过系统向客户提供派师服务或双师服务时,为保障您与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课后服务系统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入驻机构规范化运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系统订单等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通过课后服务系统提供派师服务或双师服务场景下的课后服务系统入驻机构。
适用产品:课后服务系统上线的所有课后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体验课、正式课、研学活动等现有及未来可能上线的产品(以下简称“课后服务产品”)。
第四条 处罚规则
课后服务系统通过监查/用户投诉等方式发现入驻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嫌疑时,将根据如下规则对入驻机构予以公告或处罚;
入驻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嫌疑时,课后服务系统将以短信或商家后台消息通知的形式通知入驻机构;
入驻机构应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提出申诉,申诉理由成立,则不予处罚;如申诉理由不成立或未提出申诉,则将在申诉期结束后,按照下表所示规则予以处罚;
课后服务系统有权视入驻机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隐藏入驻机构课后服务产品或终止与入驻机构的所有合作。
第五条 违规情形与罚则
|
场景 |
违规事项 |
场景说明 |
规则 |
扣罚规则 |
|
课前 |
培训任务 |
教师应当在开课后的24小时内,完成“园丁端”系统内的师训任务。 |
老师未提前完成师训。 |
累计扣罚未完成师训任务,课次的20%课时费。 |
|
课前备课 |
督促老师提前通过授课系统备课。 |
未提前督促老师完成备课,导致老师授课前未完成备课。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服饰着装 |
检查、规范老师入校授课着装,老师着装不符合职业形象。 |
女教师忌穿露背/露脐/吊带装,下装需过膝,忌浓妆艳抹,忌披头散发、染发;男教师忌穿背心、短裤、拖鞋,发型要整洁大方、长短适宜。服装不能出现其他机构logo。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教学教具 |
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的教学教具。 |
授课时未准备教学所需教具的。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防疫要求 |
积极配合学校防疫要求。 |
未按学校要求做好防疫措施的。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 |
|
|
请假 |
1.事假需提前7天请假 2.病假需提前1天请假 3.全学期请假不得超过3次 4.未请假,未经教务允许私自找人代课的情形 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出勤需要第一时间告知教务(一小时内)。 |
未按照要求请假、请假次数过多、未按要求做好交接(若有不可抗力需给出明确证明)。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请假次数过多或违规情节严重者需要更换老师。 |
|
|
私自找人代课被查处的视为旷课。 |
扣除200%课次课时费,解除协议且不再录用。 |
|||
|
授课 |
老师迟到 |
确保老师签到时间不得晚于学校课程开始时间。部分学校要求提前到校签到,具体时间以教务安排为准。 |
上课开始时间,迟到5分钟以内。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迟到5分钟及以上20分钟以内。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
老师早退 |
确保老师下课时间不得早于学校课程预定下课时间。 |
提前下课放学。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
老师旷课 |
超过20分老师未出席课程。 |
旷课。 |
扣除200%课次课时费,有权视情况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
|
|
学生点名 |
确保老师、教务在课程开始前进行学生点名,异常学生考勤需要及时上报。 |
未进行学生旷课反馈。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
纪律&安全 |
授课过程中老师应维护课堂纪律,保障学生安全。 |
课堂嘈杂或者学生不听老师授课。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提出、改进。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汇报,积极处理。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 |
|||
|
责任感 |
派遣的老师没有责任感,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看手机、吃东西等)。 |
/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 |
|
|
趣味性 |
确保老师授课具有趣味性,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
授课枯燥,填鸭式教学。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教学质量 |
确保老师在授课过程中讲解内容正确,不存在操作错误。 |
讲解内容错误或操作错误。出现后老师需要进行学习或者参加公司教学培训。合格后再次上岗。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
相同问题再次出现。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 |
|||
|
学生作品 |
确保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能提交合格的作品。 |
考核周期内课班学生无合格的作品。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
考核周期内课班学生合格的作品数量未达到平均水平。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逃避监管 |
未督促老师使用课后服务系统进行授课,未接受系统监管。 |
未通知老师通过系统进行考勤的。 |
未通过系统考勤的课时费不再发放,但系统补录的除外。 |
|
|
直接向家长收取课时费的。 |
扣除50%累计课时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作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
|||
|
课后 |
教室卫生 |
确保教室整洁卫生,放学前组织学生打扫班级卫生,离开教室时提醒孩子们桌椅摆放好,教室内不能出现垃圾、纸屑。离开教室时确保电源关闭。 |
未打扫干净教室卫生。 |
扣除40%课次课时费。 |
|
组织放学 |
确保放学时及时组织学生有序列队,根据所在学校的要求放学。 |
未按照要求组织放学。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 |
|
|
课堂反馈 |
根据产品中的课堂反馈要求,每堂课后认真完成课堂反馈。特殊反馈及时对接给教务老师。 |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家长群维护 |
课前、课后发送平台要求的通知,同时对于家长在微信或者课程沟通群中提出的疑问及时有效的答疑。 |
超24小时未安排课后服务人员答疑。 |
扣除20%课次课时费。 |
|
|
变更老师 |
校方要求更换授课老师,应及时提供新的授课老师并做好交接工作。 |
拒绝更换授课老师或者未完成交接工作的情形。 |
扣除100%课次课时费。 |
|
|
中途退出 |
派遣的授课老师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无法完成一整个学期的排课安排。 |
授课老师未完成约定的全学期授课,中途退出。 |
扣除40%累计课时费。 |
|
|
红线 |
违法违纪 |
确保机构人员言行正确。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安全事故 |
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不公正评价 |
对学生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体罚学生 |
不得体罚学生。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体罚学生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辱骂他人 |
不得辱骂学生、家长或学校工作人员。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不当关系 |
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谋取私利 |
不得违反协议约定谋取私利。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不正当竞争 |
入驻机构工作人员或课后服务人员私自向校外引流的。 |
/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价值观 |
派遣的老师缺少职业道德。 |
/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损害利益 |
在合作期限内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1】年内私自向外对接系统运营方客户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的。 |
经提醒【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逃单 |
在用户已购买或有明确意向购买课后服务产品的情况下,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引导或诱导课后服务系统用户放弃使用课后服务系统完成交易,或转到非课后服务系统的行为。 |
引导或诱导课后服务系统用户不使用系统购买课后服务产品,而改用现金/刷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其他方式向入驻机构支付消费款项。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引导或诱导课后服务系统用户使用线下优惠方式替代课后服务产品支付服务款项。 |
||||
|
提供其他更为优惠的方案诱导用户使用非课后服务系统方式支付服务款项。 |
||||
|
其他引导或诱导课后服务系统用户改用等其他方式支付服务款项的行为。 |
||||
|
拒绝履约 |
拒绝向用户提供课后服务产品。 |
入驻机构正常营业,但以各种理由拒绝向用户提供课后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产品。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入驻机构因主观原因调整售卖或推广策略的,应及时操作下线在课后服务产品。对于入驻机构操作下线前已达成的订单,入驻机构应以同样标准提供服务。 |
||||
|
入驻机构要求附条件提供课后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需加价、需额外购买其他服务/产品或无法开票等行为。 |
||||
|
入驻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课后服务产品约定:指入驻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与用户购买或免费获得的订单约定不一致的行为。 |
||||
|
入驻机构在提供课后服务时,未按约定的内容执行或执行不符合行业惯例的行为。 |
||||
|
入驻机构在提供课后服务时,未按照与用户通过预约达成一致的内容执行的行为。 |
||||
|
提供其他更为优惠的方案诱导用户使用非课后服务系统方式支付服务款项。 |
||||
|
不开发票 |
拒绝开具线上交易订单对应金额的发票或开具发票的金额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
入驻机构应提供发票但拒开发票或开具的发票类型错误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 |
扣除1000元课时费,向学生、家长、学校、素教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同时解除协议且不再合作。 |
|
|
入驻机构提供的发票与用户实际消费的内容、金额等不符的行为。 |
||||
|
入驻机构要求用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用后开具发票或要求用户补加税点或差价后开具发票的行为。 |
||||
|
入驻机构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发票给用户,事后也无法给用户补开行为。 |
第六条 处罚措施
|
时间 |
累计违规处罚次数 |
警告 |
页面排序降权 |
课后服务隐藏且不可购买 |
处罚期 |
扣罚费用 |
|
6个月内 |
1 |
√ |
√ |
√ |
7天 |
详见第五条扣罚规则 |
|
2 |
√ |
√ |
√ |
15天 |
||
|
3 |
√ |
√ |
√ |
30天 |
||
|
4次及以上 |
√ |
√ |
√ |
长期 |
累计时间及违规处罚次数说明:
(一)确认入驻机构出现【1】次违规行为时,记违规【1】次,以此类推;
(二)在【6】个月统计周期内,违规处罚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时,再次违反规则直接按违规处罚累计【3】次的标准实施处罚;
(三)违规次数将以当次违规处罚通知日起计算前【6】个月内累计违规处罚次数。
第七条 申诉规则
(一)课后服务系统做出处罚决定后将通知入驻机构,对于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入驻机构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系统提起申诉(具体申诉方式以课后服务系统公示的方式为准),入驻机构在申诉时应提供能证明其申诉理由的证据材料;
(二)课后服务系统将对入驻机构的申诉予以审查,若申诉理由成立,则不予处罚;若申诉理由不成立,则按照处罚决定予以处罚;若入驻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申诉的,视为入驻机构无异议,将按照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三)如入驻机构恶意申诉,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将依据情节予以加重处罚;
(四)对于影响较恶劣的红线行为,在与入驻机构沟通仍难以解决的情况下,课后服务系统将立即执行处罚,不再提供申诉渠道。
第八条 【定义】本规则中的品牌指以商标形式在课后服务信息中,或宣传、展览中展示的名称、标志,且该商标已获得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
第九条 【名称变更】品牌名称发生变更的,课后服务系统可根据商标局、工商局的公示信息主动对该品牌名称进行变更。
第十条 【清退】以下任一情形,课后服务系统可清退该品牌:
(一)品牌信息造成用户混淆;
(二)品牌下课后服务产品被抽检多次不合格;
(三)品牌对应的商标已失效;
(四)品牌对应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五)已不满足素质教育行业要求;
(六)品牌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系品质不合格;
(七)品牌所有人的其它已入驻品牌被清退。
因上述第(一)、(二)项被清退的,将对已清退品牌对应的课后服务产品进行删除。
因上述第(三)至(七)项被清退的,将对已清退品牌对应的课后服务产品进行下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于2024年3月29日首次生效。
我们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生态体系发展需要,对本规则适时审慎更新或修改,通过系统公示、私信通知等方式发送变更通知。